(2016)皖0321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036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洪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