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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开元与徐江、谢世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元,徐江,谢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开元,男,生于1969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徐江,男,生于1966年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谢世容,女,生于1971年8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开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江、谢世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世容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达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