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开元与徐江、谢世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元,徐江,谢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开元,男,生于1969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徐江,男,生于1966年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谢世容,女,生于1971年8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开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江、谢世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世容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达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