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孙福清、翟文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孙福清,翟文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97号申请人王辉。被执行人孙福清。被执行人翟文复。申请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孙福清、翟文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李志勇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