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蔡连程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程,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464号原告:蔡连程,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刚,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连程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连程以原、被告已自行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连程以原、被告已自行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而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连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连程负担。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