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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蔡连程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程,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464号原告:蔡连程,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刚,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连程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连程以原、被告已自行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连程以原、被告已自行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而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连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连程负担。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