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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北京君峰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诉张君榕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君峰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张君榕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2337号原告:北京君峰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248室。法定代表人:刘笑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东,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君峰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站,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北京君峰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君榕,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君峰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峰门窗公司)与被告张君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峰门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东、王为站,被告张君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峰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君榕返还君峰门窗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下称涉案车辆),2、涉案车辆有损坏,要求张君榕支付车辆维修费,3、要求张君榕处理涉案车辆由其使用期间产生的交通违章处罚。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君峰门窗公司购买了涉案车辆,此后涉案车辆一直配备给君峰门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军个人使用。张君榕与刘军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刘军因病死亡。因张君榕当时已经怀孕,预产期为2016年3月18日。2016年3月份,张君榕以生小孩和检查为由向君峰门窗公司借用涉案车辆,并表示生完小孩后立即归还该车。但张君榕至今未返还涉案车辆,现君峰门窗公司要求张君榕返还车辆。被告张君榕辩称,涉案车辆并不在张君榕手中,不存在返还的前提;对涉案车辆是否完好、是否产生违章的情况,张君榕均不知情,故张君榕不同意君峰门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君峰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系刘军。2013年11月4日,君峰门窗公司出资从北京达世行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涉案车辆,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价格为281900元。2015年9月28日,刘军与张君榕登记结婚。2016年2月16日,刘军因病死亡。2016年6月21日,君峰门窗公司将张君榕诉至法院,要求张君榕返还涉案车辆。2016年6月24日,张君榕领取起诉书副本等材料。2016年7月18日,张君榕申请法院到北京达世行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甲16号)调取2013年11月4日刘军购买涉案车辆的刷卡记录,事实与理由为:刘军生前多次告诉张君榕,涉案车辆系刘军自己购买,只是使用君峰门窗公司的车牌,因购车款系本案重要证据,且刘军已去世,故申请法院调取。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对君峰门窗公司是否将涉案车辆交付张君榕存在争议。君峰门窗公司向本院提供邵×的证言,证实君峰门窗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张君榕。邵×出具的书面证言载明:“君峰门窗公司于2013年11月购买了别克商务车一辆,我是君峰门窗公司司机,给刘军开车,2016年2月22日,张君榕及其父母、哥哥等四人找到我说张君榕快生孩子了,预产期是3月18日左右,为进城检查方便将涉案车辆借用一下,生完孩子就还回来,今天我们家人要去南五环附近办事,人较多坐不下就不用你开车去了,后来我经请示总经理把涉案车辆车钥匙及行车执照交给张君榕的父亲,他们将车开走。”邵×2016年9月7日当庭陈述:“涉案车辆是我们单位买的,我是刘军的专职司机,自刘军去世我就负责接送家属。在刘军追悼会当天我接张君榕一家去追悼会,中午将张君榕送回家后我就回单位了。当天下午三、四点左右,张君榕及其父母、哥哥找到我说需要用车去南五环办事,但不用我做司机。当时我打电话与经理娄新力汇报此事。娄新力同意后,我将涉案车辆交给张君榕,由张君榕父亲开走了,当时我们单位的门卫也在场。张君榕将车辆开走时没有打借条。张君榕开走车的时间是2016年2月22日下午,地点是门头沟区卧龙岗南街甲1号,张君榕说去南五环看望张君榕父亲的侄子。我2009年开始给董事长刘军做专职司机。涉案车辆车牌号为×××,外观为香槟色,型号为别克商务GL8,排量为2.4升,随车物品有钥匙、行驶证、保单等。当时有张君榕本人及其父母、哥哥在场,当时我在宿舍睡觉,有门卫执勤。”经质证,张君榕表示,证人与君峰门窗公司有利害关系,且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存在车辆借用关系,另外,证人陈述张君榕借车用于探亲,原告陈述张君榕借车用于生产,两者存在一定出入。本院认为,虽然证人邵×所述内容与君峰门窗公司所诉称内容存在一定不一致之处,但结合刘军原在君峰门窗公司所任职务、其与张君榕的夫妻关系以及张君榕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法院调取刘军出资购买涉案车辆的刷卡记录的情况,上述情况及邵×的证言能反映君峰门窗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张君榕的情况,本院对邵×的证言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2日,君峰门窗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张君榕。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张君榕将君峰门窗公司涉案车辆无权占有,君峰门窗公司有权要求张君榕返还原物,故对君峰门窗公司要求张君榕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君峰门窗公司所提如涉案车辆存在损坏,则由张君榕承担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该事实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对君峰门窗公司所提如涉案车辆发生交通违章,则由张君榕自行处理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主管,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君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君峰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二、驳回原告北京君峰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六十四元,由被告张君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