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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111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庆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