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恢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富阳兴业通信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南京广源通讯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兴业通信设备厂,南京广源通讯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恢800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兴业通信设备厂,组织机构代码71614002-5,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银湖街道高桥村合丰。被执行人:南京广源通讯设备厂,组织机构代码72178773-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城花园45幢。申请执行人富阳兴业通信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南京广源通讯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溧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国华配偶名下位于东阳市巍山镇中横街20号2幢1603室(予登记)房产一套,法院已查封,但未交付不宜处置,待交付使用时再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09)溧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房产交付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