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高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高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996号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浩,该公司员工。被告:高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浩、被告高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货损等共计57143.2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驾驶员贾秀林驾驶原告所有的冀F×××××-冀F×××××车行驶至大广××与高伟驾驶的冀J×××××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严重受损及运载的商品车受损,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须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蚂蚁物流公司主张冀F×××××-冀F×××××车的车辆损失费用、鉴定费及运载的商品车(大架号后六位为096451/096272)的损失、鉴定费等共计57143.2元,应当举证证明其是冀F×××××-冀F×××××车及所载商品车的所有权人。原告蚂蚁物流公司虽在立案时提交了冀F×××××-冀F×××××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蚂蚁物流公司仅提交事故认定书及车损鉴定书证实了冀F×××××-冀F×××××车及所载商品车的具体损失情况,未提交由公安部门发放的用以证明车辆所有权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冀F×××××-冀F×××××车及所载商品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蚂蚁物流公司虽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已将所载商品车从所有权人保定哈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买断,亦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蚂蚁物流公司向二被告主张车损、货损等权利,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