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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万力生、岳琼英与被告李江阳、张小舟、易新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力生,岳琼英,李江阳,张小舟,易新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705号原告:万力生,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岳琼英,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生,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张小舟,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易新莲,女,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万力生、岳琼英与被告李江阳、张小舟、易新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万力生、岳琼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力生、岳琼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力生、岳琼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本院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万力生、岳琼英负担。审 判 长  何 文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