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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滕志旭与珠海市天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志旭,珠海市天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326号原告:滕志旭,1970年7月7日生,住靖宇县。被告:珠海市天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王群志,董事长。原告滕志旭与被告珠海市天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滕志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珠海市天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苗木款499660元,并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滕志旭未能提供珠海市天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明确地址,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滕志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94元,退回滕志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诗涵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明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