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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易、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易,李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172号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小苏,女,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易,女,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李健,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易、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