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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梁转、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转,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转,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新密市南密新路*号。法定代表人:翟风朝,该单位理事会主任。上诉人梁转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转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梁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梁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梁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智   勇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付大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林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