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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奔马农用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庞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效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173号。法定代表人:于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187018.25元,现生产经营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