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安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对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安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710110801109000947158中6200元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大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