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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胡玲丽申请执行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邓某,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胡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32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邓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8396.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该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腾科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清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