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第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廉瑞增与阿拉坦宝力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瑞增,阿拉坦宝力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廉瑞增,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阿拉坦宝力高,男,5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瑞增与被执行人阿拉坦宝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坦宝力高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YYYYYYYYYYYYY内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