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美武、李玉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武,李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周美武,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执行人:李玉双,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美武与被执行人李玉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95402元,均未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冠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