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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丽英,刘伟明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7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3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怀家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树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