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8号。法定代表人:易双全。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法定代表人:刘卫。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5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利息379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700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391元,执行费16420元,合计14328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晟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328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