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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常武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常武,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081号原告:黄常武,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华(特别授权代理),女,系黄常武之姐,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常武诉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常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常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常武撤诉。减半的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37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