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常武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常武,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081号原告:黄常武,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华(特别授权代理),女,系黄常武之姐,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常武诉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常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常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常武撤诉。减半的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37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