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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力伟与李艳臣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力伟,李艳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6民初544号原告:徐力伟,男,1985年7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被告:李艳臣,男,1985年6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原告徐力伟与被告李艳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力伟,被告李艳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力伟诉称,2016年1月,刘涛在张文普处借款51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020.00元,于2016年3月9日还清。李艳臣、徐力伟为刘涛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3月1日,刘涛因病死亡。后张文普起诉要求李艳臣、徐力伟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李艳臣、徐力伟连带偿还张文普借款本息合计52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552.00元。徐力伟按法院判决履行了全部债务,因此,徐力伟起诉要求李艳臣给付26276.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艳臣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徐力伟是替刘涛偿还的借款,李艳臣并不欠徐力伟的钱,也未向其出具欠据。张文普起诉徐力伟、李艳臣,法院并未判决李艳臣承担26276.00元借款。原告徐力伟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收条1份,旨在证明徐力伟已按生效判决给付债权人张文普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52552.00元的事实。被告李艳臣的质证意见为:对收条有异议,收条显示是徐力伟替刘涛偿还的借款,与被告没有关系。还款时没有通知李艳臣。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徐力伟所提供的收条为书证原件,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可信,本院对该证据依法采信。被告李艳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9日,张文普与刘涛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刘涛向张文普借款50000.00元,月利率0.03元,2016年3月9日还款。李艳臣、徐力伟为刘涛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李艳臣、徐力伟与张文普未约定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各保证人亦未约定保证份额。2016年3月1日,刘涛因病死亡。2016年4月5日,张文普诉至本院要求李艳臣、徐力伟连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2016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6)黑810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判决:李艳臣、徐力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张文普借款本息合计5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2.00元。2016年5月30日,徐力伟按上述判决给付张文普借款本息52000.00元,并支付诉讼费552.00元。现徐力伟起诉要求连带共同保证人李艳臣承担26276.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徐力伟按生效判决已向债权人张文普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支付了诉讼费,其依法对连带共同保证人李艳臣享有追偿权。因双方未约定保证份额,徐力伟要求李艳臣平均分担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徐力伟要求李艳臣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主张,因法律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徐力伟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徐力伟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力伟26276.00元;二、驳回原告徐力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被告李艳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娟-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