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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雪芹与吴恒侠、曾小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芹,吴恒侠,曾小丽,曾淑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614号原告:李雪芹(李雪琴),女,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吴恒侠,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曾小丽,女,1980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曾淑侠,女,1976年4月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芹诉被告吴恒侠、曾小丽、曾淑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雪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雪芹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