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老兵与阳城县润城镇下伏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老兵,阳城县润城镇下伏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宋老兵。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下伏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老兵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下伏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老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