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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方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方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5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住所地泉江镇东路大道93附6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5年10月13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7年9月1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某某、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某某所有的位于遂川县泉江镇慈云路XX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1095XXXX。查封期限有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