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检疫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917号原告:李雪松,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资中县。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仁陆,职务局长。第三人: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雪松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报答复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松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雪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欣颖人民陪审员 刘雪容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