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世琼,喻桂林等与奉节县夔门街道办事处,奉节县交通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琼,喻桂林,喻伟林,奉节县夔门街道办事处,奉节县交通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世琼,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1日,住奉节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桂林,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1日,住沙坪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喻伟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6日,住沙坪坝区。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鹏,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县夔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奉节县夔门街道办事处巴原街83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2702-2。法定代表人:舒昊,系奉节县夔门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平钊,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县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县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5835-X。法定代表人:彭书山,系奉节县交通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大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春芳,系奉节县交通委员会法制科科长。上诉人朱世琼、喻桂林、喻伟林与被上诉人奉节县交通委员会、奉节县夔门街道办事处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朱世琼、喻桂林、喻伟林与奉节县交通委员会、奉节县夔门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朱世琼、喻桂林、喻伟林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上诉人朱世琼、喻桂林、喻伟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世琼、喻桂林、喻伟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善进审 判 员 铁晓松代理审判员 刘非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