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辛寨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辛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11民初924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辛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辛寨村。法人代表幸少青,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辛寨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辛寨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第三人徐有祥名下所有的晋BXXX**桑塔纳车辆一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辛寨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8642.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志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锦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