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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庆鹏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1091号年月日封发原告蔡庆鹏,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揭阳空港经济区被告揭阳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址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鹏诉被告揭阳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庆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庆鹏负担。审判员  潘树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佳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