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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冯羽诉上海慈元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羽,上海慈元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2509号原告:冯羽。被告:上海慈元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389号三栋。法定代表人朱黎黎。原告冯羽与被告上海慈元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冯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冯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敬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