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冯羽诉上海慈元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羽,上海慈元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2509号原告:冯羽。被告:上海慈元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389号三栋。法定代表人朱黎黎。原告冯羽与被告上海慈元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冯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冯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敬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