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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蒋联峰、王利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联峰,王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919号申请执行人:蒋联峰,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住所地:新安县新城西区。被执行人:王利宁,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住所地:新安县。蒋联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豫032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利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联峰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23执9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