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孙卫生与商鹏飞,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生,王丽娟,商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793号原告孙卫生,女,现住梨树县十家堡镇。被告王丽娟,女,现住址不详。被告商鹏飞,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孙卫生诉被告王丽娟、商鹏飞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卫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娟、商鹏飞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卫生诉称,2014年1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一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丽娟、商鹏飞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丽娟、商鹏飞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一分。该事实有借条予以证明。2011年7月15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王丽娟、商鹏飞出具的借条,被告王丽娟、商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不定期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返还借款,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息一分给付借款利息。以上债务是被告王丽娟与被告商鹏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娟、商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孙卫生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息一分给付借款利息。如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保全费337元,公告费675元,由被告王丽娟、商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