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凡富超凡某超盗窃、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富超凡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2刑初69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16年5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4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6)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未遂),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9日2时25分许,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来到惠州市惠城区上马庄上二老村13号永兴汽车修理厂惠州市惠城区上马庄上二老村某汽车修理厂,见被害人殷某的一辆红色雪铁龙小车停放在修理厂门口,遂上前拉开副驾驶门,在里面盗得行车记录仪一个、文件袋一个(内有车辆保险单据、借款合同)、佳能相机一部,并记下车内放置的被害人的名片信息。随后,凡富超凡某超又打开车尾箱,盗得芙蓉王牌钻石软蓝香烟一条、马爹利牌蓝带干邑700ML两瓶。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76元。5月2日,凡富超凡某超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被害人,利用盗得的借款合同、保险单据等文件要挟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并约好在惠城区马庄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北门交易。殷某报警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在体育中心北门抓获凡富超凡某超。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476元,数额较大;并采用要挟手段敲诈他人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2时25分许,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来到惠州市惠城区上马庄上二老村13号永兴汽车修理厂惠州市惠城区上马庄上二老村某汽车修理厂,见被害人殷某的一辆红色雪铁龙小车停放在修理厂门口,遂上前拉开副驾驶门,在里面盗得行车记录仪一个、文件袋一个(内有车辆保险单据、借款合同)、佳能相机一部,并记下车内放置的被害人的名片信息。随后,凡富超凡某超又打开车尾箱,盗得芙蓉王牌钻石软蓝香烟一条、马爹利牌蓝带干邑700ML两瓶。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76元。5月2日,凡富超凡某超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被害人,利用盗得的借款合同、保险单据等文件要挟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并约好在惠城区马庄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北门交易。殷某报警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在体育中心北门抓获凡富超凡某超。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被害人殷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5月2日15时许,其去马庄冰塘路口永兴汽车厂开车时发现车内很多东西不见了,其就问修理厂老板,老板也说不知道,然后查看了一下视频才知道是被人偷了。当晚22时11分其手机收到信息,对方称手上有其车内的东西,叫其给10000元换取车内的东西。其不信,对方就把车内不见的东西拍了照片发到其手机上,看过照片确认后其就报警。对方手机号码131××××8765。其车内被盗物品有行车记录仪、两瓶蓝带1斤4两装的洋酒、一条钻石蓝色芙蓉王、一部佳能照相机和一些生活物品。行车记录仪有购买凭据、两瓶蓝带1斤4两装的洋酒有购买凭据、一条钻石软蓝色芙蓉王,有购买凭据,佳能相机有购买凭据,以上物品的购买凭据其要回去找一下。其不知道谁偷其车内的财物,但在视频上看到了那个人。3、证人证言(1)证人宋某1证言,证明其是永兴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2016年4月29日其报警称在其修理厂门口的粤L×××××红色雪铁龙车内物品被盗。直到2016年5月2日22时24分左右,其的微信收到车主殷某微信语音称:有一名男子打电话让她带现金10000元到马庄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北门交易换取被盗的保单和借条。其用微信语音告知车主称:她的小车于2016年4月29日早上发现被盗窃了车内物品,并告知她其当时已经报警了。说完,车主打电话给其,其就立马到派出所告知民警,然后在民警和车主的陪同下约对方到体育中心北门,民警现场抓获了那名男子。其不认识那个男子,其经过修理厂的视频监控拍的视频截图(有保存其手机内的视频截图照片),其看到这名男子于4月29日盗窃车内物品的男子很相似。其和车主很熟,车主没有将车内物品拿走。粤L×××××小车于2016年3月底(具体时间其不记得了)就放在其修理厂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其曾经打开该车的后尾箱无意中看到车尾箱摆放有蓝色芙蓉王香烟和两瓶洋酒,至于什么洋酒其不清楚。其还在副驾驶室的托桶内看到有行车记录仪,牌子和型号其没有仔细看。其厂里维修该车的工人应该看过该车内的财物。小车内被盗窃了约300元现金,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一部行车记录仪,一条蓝色芙蓉王烟(不知道硬盒装还是软盒装)和两瓶洋酒、一些文件。其是在修理汽车过程中有发现这些物品的,其在修理汽车是有移动过这些物品,并有打开洋酒盒子进行查看一下,看到两瓶洋酒分别装在两个洋酒盒内,其不知道什么品牌的洋酒。蓝色芙蓉王烟是没有开,里面有一整条烟在。(2)证人宋某2证言,证明其是永兴汽车修理厂的工人,粤L×××××红色雪铁龙车于2016年4月15日因交通事故在修理厂维修,车内有行车记录仪、数码相机放在副驾驶上的抽屉,蓝色盒子装的芙蓉王烟和两瓶洋酒(酒名不认识)放在后尾箱。东西一直放在车内,直到2016年4月29日通过监控才发现车内财物被人盗窃。因为车主跟老板很熟,所以没有将物品拿走。小车内被盗窃了现金若干、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一部行车记录仪、一条蓝色芙蓉王、两瓶洋酒和若干文件。其在修理汽车过程中有发现车内副驾驶座拖箱内、后尾箱有这些物品的。其在修理汽车时其同事宋某1有移动过物品,其在旁边,他发现有两瓶洋酒打开查看了,两个洋酒盒内各装有一瓶洋酒(未开封的瓶盖),还有一条蓝色芙蓉王烟也是没有开封的。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后,在其供述和指认下,对其住处进行搜查,缴获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双肩红色书包和车内盗窃所得的行车记录仪一个,并予以扣押;公安人员已将涉案的行车记录仪发还给被害人殷某。5、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证明被害人殷某对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要求其拿10000元赎回证据和借条的手机短信进行了辨认;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对盗窃车内物品的现场、盗窃所得的文件袋及文件袋内的单据及证件、与被害人殷某的通话及短信记录、盗窃所得的行车记录仪、纸巾等物品、其盗窃时使用的书包、其居住的出租屋及出租屋的门牌号、其盗窃时的视频截图照片进行了辨认及签供。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三合一检测,均呈阴性。7、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证明涉案的行车记录仪、数码相机、香烟、洋酒,经鉴定价值分别为230元、670元、600元、1976元,合计3476元。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9、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的经过及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节。10、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4月29日9时20分许,马庄派出所接到110报案称在上马庄上二老村13号北盗窃车内财物,派出所里面组织警力到现场,视频员调取现场及周围视频查看,后经过视频查看,发现了盗窃嫌疑人的特征。11、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被盗窃的佳能相机、芙蓉王牌钻石软蓝色烟一条、马爹利蓝带干邑700ML,被害人无法提供发票,已提供了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价格认定意见书;凡富超凡某超盗窃时的监控视频已附案件,龙腾网吧的监控视频因时间太长,未保留,无法提供龙腾网吧视频;被害人殷某的车在维修期间一直是在永兴汽车厂维修,并且存放在永兴汽车修理厂;公安人员电话联系永兴修理的老板宋某益,宋某益不在惠州,得知被害人殷某的车在维修期间一直未被他人盗窃。12、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盗窃的事实。13、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的供述,第一次供述2016年4月29日凌晨1点多钟,其从惠城区马庄冰塘村龙腾网吧上网出来,当时其背着一个红色双肩背包,因其没有钱且借不到钱就想着去盗窃。其走到冰塘路口对面,看见对面停放着小车,其走路到对面用手去拉停放着的小车车门,前两部小车的车门都拉不开。其就走到旁边一辆红色小车旁边去拉驾驶室的车门,被其拉开了,其就在车前面找东西,在驾驶室这边没有找到东西,然后其从车头绕到副驾驶室打开车门,把副驾驶室前面的一个箱子里面的东西全部拿出到地面上来看,其看到只有一个文件袋(内有证件和借条等字据)是贵重物品,其就将文件袋装进其背着的背包。其在副驾驶室下面的格子里发现一张名片,就将名片上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存在其手机里,存在的名字为殷某。之后其打开车后尾箱抬头看到前面门口有一个摄像头对着其,其就在门口拿了一把扫把把摄像头往上顶,摄像头就往天上拍了,搞好后其又走到车尾箱去找物品,但是没有找到贵重物品,其就将车门关好离开回到龙腾网吧继续上网到2016年4月30日7点钟左右。到了5月2日21时左右,其就拿手机发了两张其拍的文件袋内的证件和借条图片给殷某,然后打电话给殷某问她要不要其发的文件,她说要,然后其就发信息给她让她准备10000元现金赎回证件和借条,并约她在体育馆北门见面。其到体育馆北门就被警察抓了。其盗窃了车内的一本文件袋,内装借条和小车的保单,没有盗窃到其他贵重物品。第二次供述其盗窃了一个行车记录仪和一个文件袋,如果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其还盗窃了其他财物,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其居住的地方提取到的行车记录仪是其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时所得。第三次供述其盗窃了一辆红色小车内的一个证件袋(内有文件和借条)、一个行车记录仪。第四次供述其盗窃了一辆红色小车内的一个证件袋(内有文件和借条)、一个行车记录仪,没有其他物品了。庭审中,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476元,数额较大;并采用要挟手段敲诈他人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未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采用要挟手段敲诈他人人民币1万元,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凡富超凡某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诗祥审 判 员 钟秀芳代理审判员 尹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8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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