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固原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与火晓霞、马文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中驰投资有限公司,火晓霞,马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670号申请人固原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来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忠,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火晓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2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文雄,男,回族,生于1968年12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人固原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火晓霞、马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原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4月0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6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392.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马文雄、火晓霞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马文雄在本院涉及的执行案件较多,标的数额大,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火晓霞表示在2016年11月30日前缴清本案的执行款,申请人固原中驰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火晓霞的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固原中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火晓霞之间的还款意见是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被执行人火晓霞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终结(2016)宁0402执670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立 强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李 金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