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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丽洋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丽洋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宁波丽洋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丽洋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法定代表人:翁赛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可杰,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一村。法定代表人:董怡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丽洋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堡一村东瓯工业区厂房(所有权证号:02043092)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07日以(2014)浙温执民字第686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堡一村东瓯工业区厂房(所有权证号:02051649、02051650、02043107)已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08月19日及2014年12月04日以(2014)温鹿商初字第4231-2、4232-2、4233-2号民事裁定书(所有权证号为02043107的厂房)及(2014)温鹿商初字第5325-1、5926-1、5927-1、5928-1号民事裁定书(所有权证号为02051649、02051650的厂房)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均尚在司法处置中,本院已分别致参与分配函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鹿城区人民法院,本案将参与上述房产变现后的分配。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8日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9月21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2202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1.5元、执行费320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房产尚在司法处置中,除上述被查封房产外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封财产实际处置完毕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5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厉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