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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贵玉、刘桂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刘贵玉,刘桂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139号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耀春、宋琛,系公司职员。被告:刘贵玉,男,1960年09月09号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桂华,女,1971年01月01号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贵玉、刘桂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2298.5元由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杜妍妍人民陪审员  朴善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