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付玄斌与武汉盛源国建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玄斌,武汉盛源国建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191号原告:付玄斌,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住址丰县,现住凤城。被告:武汉盛源国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小区32栋2-2室。法定代表人:朱伟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宙,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培山,该公司员工。原告付玄斌诉被告武汉盛源国建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付玄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玄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玄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付玄斌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