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杜娜与韩红秀、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娜,韩红秀,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1号申请执行人杜娜,女,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韩红秀,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王建新,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杜娜诉韩红秀、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王建新在中国建设银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支行账户存款3062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