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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青岛成裕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栋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成裕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栋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567号原告:青岛成裕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学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胶州市、,现住胶州市。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栋栋,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成裕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栋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成裕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成裕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