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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施无竞与海宁斯倍炫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无竞,海宁斯倍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092号原告施无竞。被告海宁斯倍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保胜村陈家场9号。法定代表人姚凯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志金,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海宁斯倍炫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无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施无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7元,保全费204元,合计321元(原告已预交),由施无竞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