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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7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7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女,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小区3号楼2单元501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小区10号楼1904号。被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小区10号楼19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已执行案件款117286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一套。经查,现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清付所有借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边荣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