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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自贡红运逆止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红运逆止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2071号原告:自贡红运逆止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淳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勤学,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慧莉,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红运逆止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红运逆止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自贡红运逆止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文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观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