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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380号原告王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燕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