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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香与章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章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867号原告:王香。被告:章玉琴。原告王香与被告章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自行和解,被告章玉琴已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王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香负担。审判员  陈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