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孟峥嵘与秦守利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峥嵘,秦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457-1号申请执行人孟峥嵘,女,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双辽市辽西街西电委电厂*组。被执行人秦守利,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工人,住双辽市卧虎镇二委*组。孟峥嵘与秦守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6)吉038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秦守利从2016年3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孟峥嵘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00元由秦守利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秦守利住房公积金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钱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