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贾银虎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银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银虎,男,生于1978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文韬,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7号。法定代表人:梁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银虎因与被上诉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银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银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银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上诉人贾银虎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邢毅审 判 员 汤玉代理审判员 邓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