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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118号长安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三楼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武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21303室。负责人蒋相阳,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5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东阳市,不在西安市雁塔区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查,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