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玉华、马空、马某、史永、史宏华与李志语、王新、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华,马空,马某,史永,史宏华,李志语,王新,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华。申请执行人马空。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史永。申请执行人史宏华。被执行人李志语。被执行人王新。被执行人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兵。李玉华、马空、马某、史永、史宏华与李志语、王新、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志语、王新、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玉华、马空、马某、史永、史宏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玉华、马空、马某、史永、史宏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志语、王新、南阳市通兴货运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玉华、马空、马某、史永、史宏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时权吉执行员 朱建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