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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淑琼与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淑琼,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153号原告唐淑琼,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罗明,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淑琼与被告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淑琼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淑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淑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淑琼撤��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唐淑琼负担。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