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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李保成与杨自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成,杨自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584号之一原告李保成,男,土家族,务农,务农。委托代理人裴大娥,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自仁,男,侗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王焕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珍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成诉被告杨自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保成负担。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黄 潇人民陪审员 段传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