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叶惠兴与阚宏镛、张泳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6民特47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惠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阚宏镛,张泳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47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叶惠兴。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责人:黄红日,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晓波,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阚宏镛。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张泳秋。申请人叶惠兴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阚宏镛、张泳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64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相关民事纠纷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建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重新仲裁。2016年8月18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同意对该纠纷重新仲裁。本院认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决定对相关民事纠纷重新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应裁定终结本案撤销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叶惠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王汇文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合安刘筱王嘉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